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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的光伏政策

法律分析:1,我省陸上風電標桿電價;

2.我省光伏發電標桿電價分為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

壹、我省陸上風電標桿電價

2016-2017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標桿電價為每千瓦時0.60元(含稅,下同)。2018核定金額為0.58元。項目未在兩年審批期限內開工建設的,不執行審批期限對應的標桿電價。在2016之前核準,但在2017年底之前尚未開工建設的,上網電價為0.60元。

二、我省光伏發電標桿電價

(1)光伏電站

對2016備案並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電站項目,基準電價為每千瓦時0.98元。2016前備案並納入年度規模,但2016年6月30日前未投產的,上網電價為0.98元。

(2)分布式光伏

1.“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65 438+03]1638號),項目全部發電量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多余的自用電由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

2.“完全互聯網接入”模式。項目發電量由國家電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電站標桿電價購買。

3.分布式光伏發電自並網發電之日起,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按國家有關程序和管理辦法繳納電費,省物價局不再核定具體項目的上網電價。

三。其他事項

(壹)未盡事宜,按發展改革委發改辦[2015]3044號文件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結算額外電價補貼的監管,確保相關價格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