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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租回固定資產

應納稅的

“售後租回”業務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如果售後租回的對象是二手固定資產,還會涉及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企業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售價超過原值的,減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這樣,受稅收因素影響,高價出售舊固定資產不壹定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當售價高於原值時,要根據增值率與平衡點的關系,比較高低售價帶來的利潤。

2.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目前還沒有相關文件明確售後租回業務的所得稅。根據以上案例,筆者就此項業務涉及的所得稅問題做簡要分析:

(1)A公司發出商品時,雖然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計算損益,但在稅法上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如果甲公司開具的發票價格為200萬元,賬面價值為1,700,000元,當期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2)資產的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形成遞延收益,在以後期間分享。D05管理費用每年分別減少75000元、100000元和125000元。但如果在稅法上作為銷售處理,那麽就無法確認因為沒有銷售而扣除的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