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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小額案件分析

1.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畫家張和圖片愛好者楊是好朋友。張前後送給楊自己畫的50多幅,張病死。楊從張寄來的畫中選取了30幅,以張的名義發表。張的子女得知未經授權發表了張的畫作,侵犯了他們和張的著作權,遂與楊交涉。楊認為,畫作既然是送給自己的,就已經取得了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所有權,且畫作是以張的名義發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問: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張及其子女的著作權,為什麽?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2.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所有權的轉讓,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讓,美術原作品的展示權由原所有權人享有。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該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4.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他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許多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求壹個知識產權的案例因為我們要做模擬審判,對普通的案例老師不感興趣。

某校教師李明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自己的自主研究,發明了壹種教學儀器“球類儀器”,並通過了省教委系統內部鑒定。

後來,李明為“球類器械”的發明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並獲得了國家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後來,李明與當地的教學儀器廠簽訂了專利許可合同。

後來的專利權人李明發現,某中學買的“球類器械”與自己的發明壹模壹樣,但不是上述許可制造該專利產品的工廠生產的。經查,“球類器械”的生產廠家是當地壹家校辦工廠組織的,該工廠與教學器械廠簽訂了生產許可合同。

請問:1。在這個案件中誰是違法者?說明原因。2.學校辦廠的行為是假冒專利的行為嗎?為什麽?3.李燦明用什麽方法保護他的專利權?。

3.關於知識產權法的幾個問題

1.1.不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

這個行為應該定性為合理使用,所以不侵權。2.侵權。托福考試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寫作四個部分,由ETS負責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而言,每道試題都需要多人經歷多個步驟,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我國應受法律保護。由此編制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ETS許可,新東方學校以商業運作為目的,以公開出售的形式復制並分發托福試題。作品的使用方式已經超出了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範圍。新東方學校抄襲並公開出售托福試題的行為已經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不侵權。雖然ETS在出版物和錄音帶中合法註冊了托福的商標,新東方學校在“托福系列教材”和“托福聽力磁帶”中突出使用了“托福”壹詞,但新東方學校使用“托福”是描述性或敘述性的。

其目的是說明和強調出版物內容與托福考試有關,方便讀者了解出版物內容,不註明出版物來源,不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解和混淆。第二,1,侵權,侵犯專利權中的制造權和銷售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即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了侵權行為來判斷。

w公司未經許可使用H公司的專利,當然是故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侵權,侵犯專利權中的銷售權;與上述問題相同,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繼續銷售,因為其行為屬於侵權,銷售屬於繼續侵權,會進壹步損害H公司的合法權益。3.侵權,侵犯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行為上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能繼續賣,必須停止侵權,同理。(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三十三條)三。1.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首先應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度為標準;其次,對商標進行“孤立觀察比較”、“顯著部分比較”、“整體觀察比較”,判斷是否近似;最後是商標的意義和知名度。

個人認為本案中的“華表”和“鄧華”在認知上不會混淆,因為發音和字體都不壹樣,所以不認為它們相似。2.該商標的裝潢侵犯了鄧華的商標權;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壹款: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誤導公眾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3、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因:1。這壹行為侵犯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只要是侵權,就要承擔停止侵權、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第二,北京酒廠發函給倉儲公司,倉儲公司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否有意為之。從這壹刻開始,可以確定是故意的。因為是主觀故意,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註意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是不壹樣的)。4.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因:1。這種行為是侵權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只要是侵權,就要承擔停止侵權、返還侵權所得的責任;2.北京酒廠給商場發函,商場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不是故意的,從這壹刻開始,都可以算是故意的。因為是主觀故意,所以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1。壹、分析學生L的行為:L的翻譯行為未經S許可,侵犯了S著作權中的翻譯權,即未經作者授權,他人不得將作品翻譯成其他語言。原作的翻譯權是原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譯者對其翻譯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說,L在雜誌上的翻譯也必須經過原作者S的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2.休閑的行為:它的辯護是站不住腳的。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外國人的作品可以在我國享有著作權的條件之壹是,其作品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締約國發表,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的保護。

美國是TRIPs協議的簽約國,所以S在美國報紙上發表的文章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第二,著作權不僅包括人身權,還包括財產權。閑情以其譯名為s為由拒絕支付報酬,顯然是不合理的。

3.“飯後”的抗辯理由並不完全成立。1.翻譯確實在合法許可的範圍內,應當向L支付報酬。2.l的翻譯基於S的文章,是衍生作品。所以重印譯文也相當於重印S的作品。基於合法的許可,應當向S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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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識產權法案例研究

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1、假冒註冊商標案件等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常、張會建、常、邱倫福、常春榮、文勇案由:假冒註冊商標:(2003)川綿竹刑字第66號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刑初字(2003)第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張會建、常、邱倫福、常春榮、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與被告人常口頭約定提供原酒,常組織包裝物、商標共同生產假冒名酒。後常雇傭被告人文勇將綿竹大曲、江口春、尖莊、瀘州老窖二曲從在成都華豐美食城開設的酒類批發部運輸至常租住的成都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的出租屋,被告人常、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聘請被告人常、邱倫福、常春榮清洗酒瓶、倒酒,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

除五糧液外,被告人常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在成都西南美食城開設的酒類批發部銷售。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張會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和包裝,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文勇、常、常春榮、邱倫福明知是上述被告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其行為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 * *論處。被告人、常、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邱倫福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參與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免予處罰。

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經常希望其家人再次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25、1、26、1、4、27、1、2、64條,判處被告人常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常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邱倫福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壹審宣判後,黃偉晉等7名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2.英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應、顧、馮勝偉。案例:商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例編號:(2004)浙江杭州西溪刑子楚字第336號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2004)刑初字第285號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勝偉系廣州盛達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州辦事處工作人員。在5438年6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廣州市陳大衛、莊妮提供的洗發水為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先後7次將標有上述註冊商標的寶潔(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價值約1.5萬元的假冒洗發水銷售給原廣州寶潔公司外聘人員應、顧,以每箱10-15元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萬元。同期,被告人應、顧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洗發水為假冒產品的情況下,將洗發水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被告人應、顧非法獲利654.38+0.5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馮勝偉投案自首。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勝偉、應、顧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被告人馮勝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67、1、25、64、72、73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夏虹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顧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馮勝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3.王紅星、趙昆侵犯著作權案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王紅星、趙昆案由:侵犯著作權罪案號:(2003)京海法刑子楚字第2434號,2003年165438+10月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2003)京海經檢字第62655號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