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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最長租賃時間。

法律分析:耕地承包期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已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已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

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