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賃機器設備與項目對象無關。妳把它租出去之後,妳可以讓它閑置,租約也成立了。租賃合同中沒有項目對象,怎麽能說是轉包呢?
3.機械因素只影響進度和成本,不直接影響實體質量。材料、工藝和技術是實體質量的構成要素。因此,工程質量應由承包施工企業負責。沒有轉包,就沒有分包關系;
4.投標企業在投標過程中必須出示租賃合同,並提交租賃合同明細復印件(含備案證明)。出租人沒有租賃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簽訂租賃合同是違法的,合同無效;
5.然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提到的“非法分包”在第78條中有詳細定義。樁基適當分包並不違法。招標文件中業主“明確規定不允許分包”是錯誤的。《條例》第七十八條僅規定主體結構工程不得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