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米,寬度不得超過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不得超過車身0.3米。
2.三輪車、人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m,寬度分別不得超過0.2m,長度不得超過1m。
3.畜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軸,後端不得超過1米。
電動汽車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早就規定,電動車加裝遮陽傘或者遮陽篷屬於改變非機動車外形尺寸,屬於非法改裝。
電動車新國標2010 10 1起實施。標準將“時速20公裏以上、重量40公斤以上的電動自行車歸類為輕型電動摩托車,或者電動摩托車歸類為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