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節選)
黨政機關不得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經費、老幹部專項經費等。)、貸款和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開辦自己的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與群眾興辦的企業在經濟利益上掛在壹起。
為了改善後勤服務,方便職工生活,黨政機關可以設立非盈利性設施,如食堂、洗衣房、理發店、招待所、印刷廠等。機關可以按規定劃出壹部分收入用於興辦和補貼機關內部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但不得自費進行工資改革或以各種形式直接發放給職工。
政府禮堂、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已向社會開放的,以及為解決政府雇員子女就業而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仍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