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關系的確定壹般以是否存在合夥協議或實質合夥關系為依據。具體要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合夥協議,這是當事人合夥的直接證據,或者合夥人之間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夥組織的登記。因此,合夥關系的確定應以上述情況為基礎。
二、合夥協議怎麽簽?
夥伴關系協議範本
第1條夥伴關系的目的:_ _ _ _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營業場所:_ _ _ _
第三條合作項目和範圍:_ _ _ 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 _ _ _ _年_ _ _ _ _月_ _ _ _ _日起。
第五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_ _ _ _人(姓名)以_ _ _ _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 _ _ _元。_ _ _(其他合作夥伴按上述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額應於_ _ _ _ _ _ _前繳足。
(3)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特別說明: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可按各合夥人各自出資或平均分配約定。沒有約定分享比例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享。任何壹方對外還款後,另壹方應在10天內按比例向另壹方清償其份額。)
(壹)剩余分配:以_ _ _ _為基礎,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以_ _ _為基數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1)職業
1.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所有合夥人的批準;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出。合夥企業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A.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B.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c、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辭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D.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退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C.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外,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和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三)出資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該第三人視為合夥人,否則轉讓人視為合夥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所有合夥人* * *從事合夥事務。(適合小型合夥企業。)
3.合夥協議的內容是什麽?
1.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所在地和地址;
2.合夥人的姓名和住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設定的期限;
4.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及其估價方法;
7、合夥企業退出和加入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例;
9.支付給合夥人的貸款利息;
10,支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各合夥人可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和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的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及合夥財產分配辦法;
15.其他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