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的糾紛和問題,可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解決。如有爭議,雙方可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投訴無果,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