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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壹般非金融機構中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什麽?

很抱歉,我目前不了解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的概念,只能給妳提供以下金融租賃公司業務指南:希望對妳有幫助!

為規範金融租賃公司主營業務,促進我國金融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本指引對金融租賃公司具有約束力,各金融租賃公司在主營業務中應遵循本指引。

銀監會授權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監督金融租賃公司遵守本指引的情況。

壹、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是融資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分為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公司與其他機構共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和公司不承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三類。

(1)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三類:典型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接租賃”)、轉租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

(1)直接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從用戶企業指定的賣方處購買固定資產,並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租賃給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為直接購買和委托購買。

(壹)直購直租中,融資租賃公司以用戶企業作為買方確認的條件與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以相關銷售合同的貨物為基礎與用戶企業作為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可以有壹個或多個銷售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聯。在相關買賣合同中,應考慮以下條款:“賣方明知買方購買本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最終用戶”;“賣方同意將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正本裝運單據和發票在提交給買方的同時提交給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最終用戶”;“賣方同意,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最終用戶與買方壹樣,有權在交貨不符時向賣方追索。雙方同意,買方和本合同項下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對賣方行使上述追索權。”

(二)委托購買直接租賃中,使用企業指定的標的物不是由融資租賃公司自行購買,而是由融資租賃公司委托的另壹法人企業購買。此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與作為其代理人的法人機構訂立代理合同。法人機構作為買方,根據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以用戶企業指定的商品為標的物,與賣方訂立銷售合同。法人機構可由金融租賃公司或用戶企業指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與直購直租相同。

(2)轉租是指以相同的固定資產為租賃對象的多層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中,下壹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下壹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稱為轉租人。第壹級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第壹出租人,最後壹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稱為最終承租人。各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項目和租賃期限必須完全壹致。在轉租中,租賃物由第壹出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從最終承租人指定的賣方處購買。購買方式和直租壹樣,既可以直接購買,也可以委托購買。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成為轉租中的第壹出租人。此時,法人機構作為轉租人,不需要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融資租賃公司在轉租中也可以是轉租人。此時,如果第壹出租人為境內法人,則後者必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在上壹級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承租人有權將其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轉讓給作為出租人的下壹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

(3)回租是指賣方和承租人為同壹人的融資租賃。在回租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買方與作為賣方的使用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同時,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4)轉租賃是轉租賃和分租賃的結合,即融資租賃公司購買使用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後,不直接租賃給使用企業,而是通過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給另壹個企業法人,後者通過與使用企業的融資租賃合同將固定資產作為租賃出租給使用企業。

(二)公司與其他機構共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有兩種:聯合租賃和杠桿租賃。

(1)聯合租賃是指多家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為同壹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由壹家租賃公司作為主導。相關銷售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均由牽頭人簽訂。各租賃公司應按提供的租賃融資額比例承擔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享受融資租賃項目的收益。各租賃公司以租賃公司為主導簽訂聯合租賃協議,體現資金的信托關系。領導與賣方之間的銷售合同和領導與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類似合同沒有區別,風險自擔。

(2)杠桿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大部分租賃融資是由其他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對承接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公司沒有追索權,同時,這些金融機構按照提供的資金在項目租賃融資額中的比例,直接享有收回的租金中所包含的租賃收益。租賃公司與這些金融機構簽訂無追索權銀團貸款協議。租賃公司與賣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與租賃公司與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類似合同沒有區別,風險自擔。

(3)公司無風險融資租賃業務為委托租賃。委托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物或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是由壹個或多個法人實體提供的信托財產。租賃公司作為受托人,與這些法人主體作為委托人訂立信托合同,後者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將其自有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租賃公司使用和處置。融資租賃項目的所有風險和收益歸委托人所有,租賃公司根據信托合同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報酬。本信托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租賃公司與賣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與租賃公司與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類似合同沒有區別,風險自擔。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為中國法人,融資租賃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壹方不是中國法人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管轄,由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三。金融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銷售合同的賣方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賣方不是中國境內的法人,由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

4.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規定承租人的任何貨幣債務需要擔保,如果需要,擔保的類型應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有擔保的,相關擔保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屬合同。相關擔保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當是固定資產,即不需要消耗就能發揮相對獨立功能的有形之物。但是,附在有形物體上的軟件,否則該有形物體將無法運行,應被視為該有形物體的組成部分。

六、為保證融資租賃項目預期效益的實現,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項目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但必須嚴格遵循《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項目融資額的60%。

七、為保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將對承租人企業的應收債權轉為承租人企業的股權。

八、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本著質押租賃應收債權和租賃物處置權的精神,申請發行證券化形式的融資租賃債券。但必須制定具體的方案,報銀監會批準後才能實施。

9.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決定是否受理以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應收債權為質押的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十、鑒於我國對不同類型的資產實行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凡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該類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效力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核準確認後才能生效。

十壹、在租賃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中,標的物不屬於需要轉移登記的財產範疇的,在我國現行法律公示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至少要有轉移財產的機構董事會決議和應答的公證程序。

十二、任何金融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項目中不承擔風險的部分,不構成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應嚴格按照表外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13.任何租賃業務,如果有或有租金的約定,就不是任何租賃業務,而是投資業務,無論如何命名。會計處理應按投資業務進行。並且,其業務總額不得高於所有者權益的30%。

14.如果將轉租和委托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考慮在內,租賃應收款不低於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的60%(包括轉租和委托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

15.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再說,關於金融機構和銀行信貸業務的聯系,恐怕妳混淆了概念,兩者沒有必然聯系。銀行業也有融資租賃業務,現在各大銀行都有自己的銀行租賃機構。

可以利用租賃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資金投向,分散信貸資金風險;通過租賃公司的專用賬戶保證資金安全;增加銀行的結算業務。

希望能幫到妳。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