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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余職工,應當將富余職工撤離原生產崗位,堅持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與發展生產力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企業和社會應當廣開門路,發展生產,創造就業,妥善安置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方式主要有:

(壹)開發新產品,開辦新項目,拓展新領域,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企業)。

(二)組織富余職工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輸出勞務。

(3)允許企業富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在街道、鄉鎮、私營企業工作。

(四)在不降低任務指標、職工收入和生產成本的情況下,提高勞動定額水平,縮短工作時間,為富余職工提供就業機會。

(5)向企業富余職工開放勞動力市場,讓富余職工進入市場自主擇業。

(六)調劑企業之間富余和短缺的職工。

(七)安置富余職工的其他途徑。第四條財政、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富余職工,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企業為安置富余職工而設立的獨立核算三產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起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二)勞務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與安置國有企業富余職工相結合,達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稅務機關對勞務企業的有關減免稅政策執行。

(三)企業富余職工到街道房屋、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如原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仍可返回原單位。在這些企業工作期間,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以連續計算工齡,計算繳費年限,享受養老待遇。

(四)企業為安置富余職工而興辦的第三產業、勞務企業和轉崗培訓不足的,勞動部門可在不影響發放社會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前提下,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結余中向企業貸出部分扶持資金。貸款應由單位擔保,有償使用,定期收回。貸款按每月不低於5‰收取資金占用費。第五條企業富余職工在廠內培訓和待業期間,由企業發給壹定的生活補貼。生活費的支付標準由企業在不低於上壹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前提下確定。如果妳在培訓和失業期間在本企業從事臨時性的有收益的工作,妳的收入可以用來彌補我減少的工資,但不得高於我原來的工資。企業按規定支付給富余職工的生活費,由工效掛鉤企業在提取的掛鉤工資中支付;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核定的工資總額中列支。第六條企業為安置富余職工而興辦的經濟實體,應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負盈虧。企業原有的工資總額基數不變。安置富余職工節省下來的工資,允許企業自主使用。第七條企業可以投標、承包或租賃為安置富余職工而興辦的經濟實體。承包方或承租方應與企業簽訂合同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要在資金、場地、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承包方或承包方應在按勞分配的原則下,保證富余職工的基本工資和相關保險福利待遇。第八條企業因轉產、減產或產品滯銷而產生的富余職工,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可實行有限休假。放假時間壹般不超過1年。節日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在略高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企業自行確定。第九條企業對經過轉崗培訓暫時不能上崗的富余人員,可以在廠內尋求就業;對勞動合同制職工,可參照《安置條例》第十二條執行;對於正式員工,可以組織他們在失業期間承擔臨時任務,他們的收入將用於彌補減少的工資。實行全日制勞動合同制的企業富余職工在廠內待業半年以上。企業確實無法安置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可轉為社會待業,並及時進行待業登記。但是,下列人員不應轉為社會失業人員:

(壹)男職工45歲以上,女職工40歲以上,工齡滿20年。

(二)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

(三)患嚴重疾病長期不能再就業的。

對轉入社會失業的職工,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