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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有優先續約權嗎?

租賃商店合同的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時有優先權。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應當保證原承租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先問問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新的租賃條件。承租人接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優先將租賃物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租賃條件的情況下,出租人才能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