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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合同到期可以續簽。

符合條件的公租房到期可申請續租。承租人可在合同期滿前三至六個月向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家庭信息材料、收入證明材料和社保公積金信息材料。初審材料受理、核實並報房管局審核。審核通過後,公示期結束後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簽訂新合同。

I .公共租賃住房的更新

對租住公租房的家庭,在租賃期內遵守公租房租賃合同的,由經營單位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其家庭發放《公租房合同到期通知書》。承租家庭應當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申請續租。續租起始日為當前租賃合同到期次月的1天,期限為兩年。

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由區房管局向其發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書》,並告知理由。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區房管局申請復核。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租賃房屋:

1.租賃期間的違約行為尚未得到糾正。

違反合同的行為包括:將房屋出借、轉租給他人或者擅自與他人變更承租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原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並拒絕按照甲方要求恢復原狀的;在房屋內從事非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閑置房屋6個月以上的;未付房租累計6個月,經催繳仍未支付。

2.符合續租條件但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

3.申請續租,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在這種情況下,且確需繼續租賃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業務單位可按規定為其安排搬遷期限,搬遷期限為1年。搬遷期間的租金按當時的租金標準確定,搬遷期滿應自行退出租賃房屋。搬遷期只有1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頒布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和退出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大規模建設公租房、著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來的首次。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公布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本地和外地務工人員均可申請公租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當地有穩定就業並達到規定年限。方法很清楚。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投資。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如果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有穩定的就業壹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調整申請條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因就業、子女上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經營單位同意,承租人可以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