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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通報,奔馳金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已按要求整改。

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公告稱,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宣傳資料未明確標明貸款產品提供方、服務價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消費者信息授權使用格式條款未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不到位等。奔馳汽車金融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存在消費者信息安全隱患。奔馳汽車金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

通知如下:

壹是宣傳資料沒有明確說明貸款產品提供方。

奔馳汽車金融2065438+2009年7月向經銷商提供的《GLA朋友圈海報-普通版》宣傳資料,將公司的貸款產品與奔馳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產品放在同壹頁面,但未明確說明貸款產品的提供方為奔馳汽車金融;5438年6月+2020年10月提供給經銷商的“Yes系列朋友海報”宣傳資料,以“奔馳金融”的名義宣傳貸款產品和租賃產品,僅提示“奔馳金融”指奔馳汽車金融和奔馳租賃”。宣傳資料中沒有明確說明貸款產品提供者的行為,不符合《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指引》的相關規定。

二、服務價格信息公開不符合要求。

奔馳汽車金融在官網披露了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的收費公示。具體路徑是:購車支持-金融服務-合規公示,列在官網三級目錄中。奔馳汽車金融未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價格信息,不符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3.關於授權使用消費者信息的格式條款沒有遵循合法、公正和必要的原則。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檢查期間,奔馳汽車金融提供並與消費者簽訂的《汽車貸款抵押合同》載明,消費者授權公司收集、披露並允許其使用來自其集團內任何公司、貸款人授權的其他第三方機構或向貸款人提供服務的消費者信息。授權條款在合同有效期內以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繼續有效。上述關於消費者信息披露範圍和使用消費者信息期限的規定,不遵循合法、公正和必要原則,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

四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審查不到位

在奔馳汽車金融內部產品審查過程中,有兩個產品的審查記錄只有消保專員簽字,沒有根據監管要求提出明確具體的審查意見。財務顧問的營銷指導材料和培訓材料未經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核。奔馳汽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落實不到位,不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奔馳汽車金融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存在消費者信息安全隱患。奔馳汽車金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各銀行業和保險機構要嚴格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和機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