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憑證件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於身份難以確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異地申請不予受理。
更換居民身份證
1.申請人攜帶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補領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請人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工本費,並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和收費收據。
5.30個工作日後,本人持《領取居民身份證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該證明(如申請加速領證,則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政快遞送達指定地點)。
擴展數據
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的相關制度
1,意見指出
建立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和遺失身份證申領制度,是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務舉措,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充分考慮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務管理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要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中的優勢,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要嚴格操作程序,嚴格核對身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2.明確的意見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憑證件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於身份難以確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異地申請不予受理。
3、意見要求
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系統,為社會所有用卡部門和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信息核查服務。全國公安派出所、戶籍大廳設立窗口,對群眾拾得的遺失居民身份證進行收繳和歸還,並建立全國拾得居民身份證信息數據庫,為遺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4.意見強調
要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防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未依法履行核查義務,對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試點工作
據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等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壹對壹試點。2065438+2006年7月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推廣。2017年7月,異地受理掛失和招領失聯工作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