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

合同法案例分析(二)

劉的行為屬於行使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本案中“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第壹年租金後10日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表明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了合同債務的履行順序,即承租人先於出租人履行債務。事實上,張要求出租人劉交付房屋時,承租人尚未支付租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的先後順序,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