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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古茶樹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古茶樹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古茶樹,是指分布在自治縣內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樹、邦外過渡性茶樹王、景邁、芒井千年茶園以及其他100年以上的人工栽培古茶樹。第三條古茶樹保護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劃定四區界限,設立保護標誌和設施。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古茶樹實行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方針,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第五條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和管理,定期組織古茶樹資源調查,建立檔案,並對有代表性的古茶樹實行掛牌保護。第六條自治縣工商、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旅遊、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茶樹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在的鄉(鎮)、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古茶樹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古茶樹保護管理資金,專款專用。

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1)縣級財政撥款;

(2)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保護古茶樹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公民保護古茶樹的意識。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支持科研機構對古茶樹進行科學研究。開發、利用和管理古茶樹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古茶樹病蟲害防治、分類管理等古茶樹資源管理提供技術指導,做好相關服務。第十壹條源自景邁、芒井古茶樹的特有藥材“蟹足”,應當在奇數年采摘,偶數年嚴禁采摘、收購、加工、銷售。第十二條古茶樹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古茶樹的斷枝、挖根、剝皮;

(二)盜伐林木、毀林開荒;

(三)搭棚、建房、挖沙、取土;

(四)為蜜蜂砍伐樹木、采摘果實、采集藥材;

(五)丟棄廢棄物、傾倒垃圾;

(六)施用化肥和農藥;

(七)破壞古茶樹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八)獵捕野生動物等。第十三條在古茶樹資源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十壹條規定的,沒收實物,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沒收實物,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盜伐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0+65438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毀林開墾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100至1000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實物,並可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予以處罰。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自治縣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搭建腳手架、建築物的,由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挖砂取土的,由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自治縣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