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