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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應用條件:

(壹)本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建成區(不含尚潔區)常住戶口;

2.無自有住房,無租住公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二)外地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鄭州市居住證;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

3.繳納社會保險;

4.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無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1)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單身申請人在申請時應年滿法定結婚年齡,* * *在符合申請條件的基礎上與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配偶除外)。

(2)戶籍屬於城中村的申請人,未按拆遷安置補償政策享受任何拆遷安置補償。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房改、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的申請人,原則上不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擴展數據:

資格審查程序:

認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請、鄉鎮、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復核、住房保障部門審批的程序進行。

1.應用:

(1)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到街道、區住房保障部門領取《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本市住房困難家庭填寫《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準備好所需申請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交;外地住房困難家庭填寫《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準備好所需申請材料,提交給用人單位註冊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

(3)註冊地與辦公地點不壹致的,由單位提供辦公地點的相關證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認定。

2.壹審:

(1)鄉鎮、街道辦事處作為受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初審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2)符合規定條件的,填寫公示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在社區(用人單位)張貼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眾監督。社區(用人單位)負責核實舉報,在公示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送區(管委會)民政部門。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回顧:

(1)區(管委會)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收入和婚姻信息的核實工作。並及時將信息反饋給鄉鎮和街道辦事處。

(2)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向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提交審核意見和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對家庭收入證明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區(管委會)民政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說明,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統壹答復申請人。

4.批準:

(1)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在轄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對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由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審批結果生效,由區(管委會)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發放《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證書》。

(二)補貼標準

市物價、市財政、市房管部門根據住宅租賃市場平均價格,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對補貼標準進行動態調整。目前補貼標準為12元/平方米/人/月。

1,補貼系數:

(1)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補貼系數為1;

(2)持有《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且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2至2.5倍之間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9;

(三)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2.5倍至4倍(含)之間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5;

(4)人均月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4至6倍(含)之間的家庭,補貼系數為0.3。

2.補貼面積:

公租房貨幣化補貼面積標準為20平方米/人,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先進家庭25平方米/人,單戶家庭30平方米/人。

3.補貼金額的計算公式:

(1)貨幣化補貼金額=補貼面積×補貼標準×申請人數×補貼系數。在計算補貼金額時,應在保障面積中核減參保家庭原有廉租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積。

(2)單個家庭(含公房減租的參保家庭)每月領取的貨幣補貼低於200元的,貨幣補貼金額統壹按每月200元發放到每個家庭。

鄭州政務服務網-關於進壹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和動態審核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