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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腳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下面仲達咨詢為您解答。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工程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扣件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山東省建築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和專家論證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築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的購買和租賃、方案編制和論證、搭設和拆除、驗收和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建築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安全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工程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鋼管和扣件的采購、租賃和維護

第壹節購買

第四條產權單位是指自行采購和使用鋼管、扣件的施工單位和向施工現場出租鋼管、扣件的租賃單位。

第五條產權單位應采購外徑48mm、壁厚3.5mm的鋼管,鋼管必須符合《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的規定;扣件必須符合《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

第六條采購前,產權單位應當通過互聯網核對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測報告等相關技術資料,確認產品合格證齊全有效。

第七條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對鋼管和扣件的外觀質量進行驗收,並簽字確認。其外觀質量檢查應符合《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G130-2001)的要求。

第八條產權單位應建立鋼管及扣件使用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信息:

(壹)產品購銷合同、生產許可證、質量證明書、檢測報告等。;

(二)以前的租賃使用合同和賬冊;

(3)以前的測試和檢驗等相關信息;

(4)日常維護記錄;

(5)其他材料。

第二節租賃

第九條租賃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未經合法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施工現場出租鋼管、扣件等配件。

第十條產權單位和用戶應當簽訂租賃協議,並應當出具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租賃單位應當對租賃鋼管和扣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節維護

第十壹條產權單位應對回收的鋼管、扣件嚴格檢查驗收,按使用年限、規格分類存放。倉庫要防潮防雨。

第十二條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鋼管和緊固件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除銹、刷防腐漆和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第十三條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淘汰和報廢制度,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鋼管和扣件應當報廢:

(a)鋼管表面有裂紋;

(2)鋼管有孔洞;

(3)鋼管表面壓痕深度大於0.5毫米;

(四)鋼管內外表面腐蝕深度大於0.5毫米;

(五)緊固件有裂紋的;

(六)緊固件變形;

(七)鋼管及扣件租賃8年以上;

(八)經檢測機械性能達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方案的編制和論證

第壹節程序準備

第十四條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前,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安全方案)。安全方案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安全方案應當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和勘察設計文件,結合工程項目和分項工程的具體特點進行編制。除工程建設標準另有規定外,安全方案應當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理論計算(草圖和詳圖)、施工工藝、施工技術、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勞動組織、設備、器具和所用材料等內容。

第十六條總承包單位技術部門應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安全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批準。

第十八條編制、審核和批準安全方案的人員應在方案審批表上簽名並註明技術職稱。

第二節設計和計算

第十九條下列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必須進行計算:

(壹)搭設高度超過24m的腳手架;

(2)懸挑腳手架;

(3)分段搭設的腳手架;

(4)落地式接料平臺;

(五)高度超過4m的模板支撐系統;

(六)在地面或樓面上搭設的腳手架或模板支撐系統,應檢查其地基或樓面的承載力。

第二十條腳手架和受荷平臺應符合下列要求:

(1)裝飾用腳手架的荷載不應大於2kN/m2;;

(2)結構用腳手架的荷載不應大於3kN/m2;;

(3)懸挑腳手架的施工荷載不得大於2kN/m2;;

(4)腳手架上的坡道荷載不得大於2kN/m2;;

(5)接收平臺總面積不大於12m2,荷載不大於1.2kN/m2,總荷載不大於12kN。

第二十壹條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的計算內容主要包括:

(1)縱、橫向水平桿等受彎構件的強度和連接扣件的抗滑承載力計算;

(2)立桿穩定性的計算;

(3)連墻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的計算。

第二十二條腳手架和模板支撐系統應采用經建設部鑒定的建築安全設施計算軟件進行計算。

第三節方案論證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模板支撐系統,稱為高大模板支撐系統:

(1)高度超過8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的模板支撐系統;

(2)跨度超過18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3)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 (250mm厚板)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的模板支撐系統;

(4)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體系(梁寬500mm×1000mm高);

(5)滑模模板和其他專用腳手架(高度超過30m的結構用腳手架)。

第二十四條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安全方案必須經專家審查。施工總承包商負責組織腳手架和高支模系統方案的論證和審查。

第二十五條安全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後,總承包單位應當從腳手架模板安全方案論證專家庫(見附件2)中選擇5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到施工現場進行論證評審。來自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家應合理配置,不得超過專家組總人數的壹半。

第二十六條對大型、特別復雜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安全方案,必須聘請知名權威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聘請的專家庫以外的知名權威專家應報青島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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