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壹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應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獲得新建築物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