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條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承租人主張先行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該房屋* * *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方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