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六條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壹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均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達到4倍以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為住房補貼。無房且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可實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