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合同未終止,承租人仍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這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雙方形成不確定租賃關系;
2.雙方按原合同確定的內容續簽租賃合同,雙方可續簽租賃合同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