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新區教育和體育發展規劃;協助本轄區街道、鄉鎮綜合平衡教育、體育發展規劃;參與新區總體規劃的制定和各開發社區、街道、鎮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審核。
3、協調有關部門,統籌規劃、領導和管理新區的教育、體育及其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地區教育體育系統內的資產、資金、財務、基建、人事等工作。
4、統籌管理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終身教育等。統籌規劃和指導教育綜合改革,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5、指導本地區各級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指導學校的環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6、統籌規劃和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以職業道德為核心的隊伍建設工作;宏觀管理教師資格認定,指導和協調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組織實施;學校招生的統籌管理和學籍管理。
7.指導和檢查全區體育工作,推進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統籌本地區競技體育項目的設置和布局,指導和協調體育競賽。
8.指導和推動青少年體育和加強體教結合,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建設,加強運動隊思想政治工作。
9.組織本地區各項教育和體育事業的科學研究。總結推廣所轄各級教育體育工作經驗。
10,依法審批,頒發申辦本地區各類教育體育事業的行政許可,參加相關社會事業的聯審。
11,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