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如果產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271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