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資產管理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區別

資產管理合同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財產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機械、器具和設備的租賃合同。根據合同,出租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法律客觀性:

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也是出租房屋的壹種經營行為。不同的是,轉租不是由業主自己操作,而是由業主授權的承租人操作。與房屋租賃的壹般情況相比,只是租賃主體不同而已。所以轉租也要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轉租人和新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確權利義務,形成房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還必須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同時提供出租人同意房屋轉租的書面證明,以保證轉租行為的合法性。《城市房屋租賃辦法》規定:“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也明確了轉租人的法律地位。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和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轉租合同是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成立的,原租賃合同不僅制約轉租合同,而且是轉租合同成立的前提。兩個租賃合同具有主合同和附合同的關系。具體來說,由於轉租是業主特別授權下的房屋經營行為,轉租人與新承租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也不得違背業主的意誌。因為轉租人的法律地位源於承租人的身份,轉租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能超出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範圍。如果超出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範圍,必須取得出租人的特別許可。比如原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為兩年,房屋用途為住宅。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滿半年後要求轉租並征得出租人同意時,作為轉租人與新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其中轉租期限不能超過壹年半,房屋仍需用作居住。轉租合同需要將租賃期限確定為三年,或者將房屋性質變更為經營性使用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同意的,租賃期限為三年或經營場所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同意將轉租期限設定為三年或者變更為經營場所的,意味著出租人同意對與轉租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進行補充變更,即延長租賃期限,允許房屋用於經營。此外,《辦法》還規定:“租賃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也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所以租賃合同的變更也決定了轉租合同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