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歷史條件和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不應適用於動產租賃。
2.適用房地產抵押以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的,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發生約束力。
3.適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采取查封措施,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者處分,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幹預和救濟。
4.適用破產財產處置過程中的限制。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物作為破產財產,必須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通過出讓或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所有權也會發生變化。
擴展數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19條:
租賃期間,私有房屋產權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發生轉移的,原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所有人仍然有效。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贈與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以自己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租賃不可破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則不適用。在具體案件中,要結合實際的矛盾糾紛來處理,壹般需要根據違約責任來認定。
百度百科-買賣不破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