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產稅納稅人
1.產權屬於國家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支付;產權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應當納稅;
3.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房產托管人或使用人也應納稅;
5.不收租金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人和個人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和無租金納稅人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於集體所有的,由實際使用者繳納。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二、房地產稅的繳納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新房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由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對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