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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應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壹般較長。在合同期內,出租人基本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然後轉移租賃物的價值。當然,由於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同,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不同。另壹方面,如果租賃期限相同,到期時租賃物不同,租金也不同。因此,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