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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批約準則是否適用於土地批約?

法律分析:是的。

無形資產準則適用於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根據其用途和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進壹步分類。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進壹步開發後銷售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將土地使用權分類為存貨。企業長期用於生產商品、提供勞務、經營管理等自用的,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歸類為無形資產。如果出售土地用於資本增值的目的不同於在日常活動中為出售而持有的目的(歸類為存貨),企業將土地使用權歸類為投資性房地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已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已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