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因此,短期租賃不要求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但就房屋租賃合同而言,畢竟涉及的條款不僅僅是過戶,還需要考慮方方面面(見上面問題2)。同時,就支付方式而言,口頭約定不如書面約定,但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
綜上所述,對於出租房屋,建議簽訂書面合同,也需要約定清晰完整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