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
1.佛山市2014至2015竣工的項目,居民和商業用房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補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並網的次月起連續三年給予補貼。
2.根據文件中提到的《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2016-2018完成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2016】57號:
(壹)對2016-2018竣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業主給予壹次性獎勵。
1.獎勵範圍。2016至2018在我市建設的利用工業、農業、商業、交通車站、學校、醫院、住宅小區、個人家庭等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業主。
2.獎勵標準。工業、農業、商業、交通場站、學校、醫院、住宅小區建築物、構築物按2萬元/兆瓦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40萬元;個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築物、構築物安裝單個規模1萬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1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2萬元。
(2)對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所有投資者,按連續三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
1.補貼範圍。在我市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者。
2.補貼標準。對2016-2018年建成的符合補貼範圍的項目,按實際發電量補貼0.15元/千瓦時,自項目並網次月起連續補貼三年。
(3)上述項目竣工時間以供電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意見書中的並網驗收時間為準,項目必須在建設前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伏建築壹體化”和我市“民用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資金”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予獎勵或補助。
三、佛山地方分布式光伏發電基金補貼項目申報方法:
按照“每年申請壹次”的原則,企業或個人可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具體信息請參照政府部門要求):
(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業主在申請獎勵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請表(年);
2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光伏發電項目並網驗收意見書;
4.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地面光伏電站投資者首次申請補助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資金申請表(年);
2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文件(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
3.供電部門出具的光伏發電項目並網驗收意見書;
4.供電部門和投資方共同確定的電量計量表;
5.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投資者只需提交《佛山市(年)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和上壹年度供電部門與投資者雙方確定的電量計量表,即可再次申請補貼資金。
區發改部門經相關單位審核後,於每年3月20日前會同區財政(稅務)、供電部門報送《關於申請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的函》和《佛山市(年)光伏發電應用項目獎補匯總表》。
第四,補貼支付方式
由政府直接發行。各區收到市級審批結果和資金下達文件後,連同本級應承擔的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全額獎勵和補助。(具體發放方式請以政府部門通知為準。)
註:目前佛山地方補貼政策涵蓋2016-2018年完成的分布式光伏項目。2019-2020補貼政策已向社會征求意見,預計上半年下發。具體補貼標準和要求將由政府部門明確。
東莞:
1.根據《關於組織東莞市2017-2018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補助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莞發[2017]49號),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助的對象和範圍。
(1)在2017 1-2018 12 31期間,經市發改局登記並由市供電部門受理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2)總補貼容量為1.20 MW。項目並網後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申請,超出部分不予補貼。
(三)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和“光伏建築”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4)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以用戶自用為主,富余電量並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調整光伏發電風電標桿上網電價的通知》要求,全市企業、商業和居民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執行,不納入東莞市分布式光伏專項補貼範圍。
(5)根據《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東發改[2065 438+07]770號)規定,申請地方補貼需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10kV或20kV中壓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客戶,須提供東莞企業營業執照作為並網申請材料。
2.住宅項目業主委托建設單位提交補貼申請,申請人和個人提供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3.在東莞註冊並列入東莞分布式光伏項目施工企業名單的施工企業,可享受東莞地方補貼。
二、東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予以財政補貼。(來源:《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東發改[2065 438+07]770號))
(1)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業主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為654.38+0.8萬元/MW,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654.38+0.44萬元,補貼平均分四個會計年度撥付。
(二)所有在非自有房屋內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者,如機關、工業、農業、交通站、商業、學校、醫院、社區等。,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從時間補貼申請獲批的次月起連續補貼五年。
(3)對自然人投資者使用自有房屋和在自有住宅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3元/千瓦時補貼,自申請補貼時間獲批的次月起連續5年給予補貼。
(四)當年申請財政補貼的項目經批準後,項目補貼資金納入下壹年度財政預算,於次年撥付給相關企業和自然人,按財政年度連續五年撥付。2017之前的並網驗收項目按《關於組織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莞發[20015]303號)執行。
三。根據《關於組織東莞市2017-2018分布式光伏發電資金補助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東發改[2017]49號),申報東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助有效期。
項目竣工時間以供電部門出具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並網驗收意見書》中的並網驗收時間為準。企業項目補助申請自並網之日起半年內有效,申請截止時間為2018 12 31;申請個人項目資助的截止日期為2065438+2009年6月30日。
第四,補貼形式
分布式光伏項目事後補貼。市發改局負責分配全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