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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賃付款額是如何計算的?

1.當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超過租賃期限時,租賃期滿時資產將有剩余價值。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避免租賃期間資產的過度消耗或損壞,如果租賃期滿時資產被出租人收回,租賃中往往規定承租人(或與承租人有關聯的壹方)將擔保資產的殘值,稱為擔保殘值;有時,擔保人並不完全擔保資產的剩余價值,資產的無擔保剩余價值稱為無擔保剩余價值。壹般情況下,租賃期滿時,應評估資產的實際殘值。實際殘值低於保證殘值的,負責人應當全額補償差額。當然,如果租賃資產的實際殘值高於擔保殘值,根據融資租賃的本質,這部分差額收益應該由承租人享有。承租人對未擔保的殘值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租賃資產余值的擔保條件不同,在核算方法上也有差異: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應計入其最低租賃付款額;未擔保余值作為租賃投資總額,單獨核算。租賃期間需要經常檢查。如有減值,應確認為當期損失。對於承租人來說,租賃會計中最低租賃付款額只需要包含有保證的殘值,沒有保證的殘值不需要反映。2.無擔保殘值是指租賃資產扣除為出租人擔保的殘值後的殘值。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通過融資租入的資產的無擔保殘值。例:租入壹項固定資產,租金654.38+0萬,租金50萬元(待折算)。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擔654.38+0萬元。出租人擔保殘值20萬元,剩余654.38+0.5萬元為未擔保殘值。通常雙方在租賃合同中都有條款,規定承租人有權以遠低於公允價格的價格購買設備。根據該協議,在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並向租賃公司支付極少量的象征性價格後,租賃公司將向承租人出具租賃設備產權轉移證明,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自該證明出具之日起轉移給承租人。在公平租賃中,承租人行使合同規定的選擇權的價格不得低於該設備當時的公允價值。在不同的國家,承租人是否有權在租賃期結束時保留購買物是不同的。在英國,承租人有權保留購買權的租賃交易被視為租賃購買,而在美國則被稱為有條件出售或租賃。大多數國家將租賃視為籌集設備的壹種融資手段。在租賃期結束時,允許承租人以象征性價格保留設備並獲得所有權。請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