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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旅遊合同範本山西購房合同

1.山西購房合同

,可以做到。拿到購房合同的發票。辦房子要交契稅。

2.太原購房合同是什麽樣子的?

小學生在網上報名辦理房產證需要兩頁,壹頁是房產證,壹頁是購房發票。兩者缺壹不可。

不是房產證,是購房合同,還應該帶上購房和退貨發票。在學校註冊的時候也要帶上這兩份材料。必須與網上報名提交的材料壹致。孩子的入學材料壹定要準備充分。

3.山西省購房合同個人印章規格

住建委、房管局、房地產開發商公章。

4.太原市購房合同模板

首先,填寫學生和戶籍信息材料:

1.適齡兒童壹寸藍色背景照片電子版。

2.戶口本【孩子首頁S戶口本,監護人頁,(戶口本的哪個監護人,孩子需要哪壹頁)孩子頁照片,戶口本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出生證明照片。

兩個。填寫物業信息材料:

1.房產證照片。

2.主人的身份證正面和背面照片。

特別說明1:產權人與子女不在同壹戶口本的,需提供結婚證照片。

特別提示二:如果沒有房產證,需要提供網上備案的購房合同照片(取合同第2頁至第5頁及買賣雙方簽字頁)和正式的購房發票。

三個。填寫居住證信息材料:

特別說明1:利民大道西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填表並提供其監護人照片及有效期內適齡兒童居住證(居住證可以在哈市九區外戶口,電子和卡片照片均可)。

特別說明2:有兩個證書是壹致的。有房沒房,有房沒房可以直接跳過。

四個。填寫監護人信息材料:(可填寫父母壹方或雙方)

監護人照片的戶口頁,監護人正反面S身份證照片,填表人簽署的承諾書照片(正式註冊時有承諾書模板)。

溫馨提示:所有照片必須是原創,照片必須拍攝清晰。如因照片不清晰造成任何問題,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5.太原市購房合同

2021太原公積金企業貸款流程公示

3月2日,從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維護繳存職工利益和住房公積金安全完整,該中心調整向社會公眾轉讓業務,與12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目前,這些12機構的商業貸款客戶可以按照新的受理條件和流程申請住房公積金企業向社會公眾貸款。

根據規定,借款人向公眾申請貸款的企業,須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商業貸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個月商業貸款還款證明原件、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原件、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協議原件(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

企業貸款額度調整為原商業銀行對公貸款的剩余本金額度。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足以償還商業貸款的,必須在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內償還商業貸款余額。

此外,為防範貸款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和儲蓄資金的安全完整,今後,職工申請企業對公貸款的,太原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借款人與商業銀行簽訂的商業銀行賬戶(編號為《企業對公貸款還款協議》),不再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個人銀行賬戶。

6.山西的購房合同有幾份?

這個國家標準應該統壹。讓#

如果是成本價買的,必須是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存在五年的問題。

如果是按標準價買的,業主只擁有部分產權(原產權單位也享有部分產權),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原單位有優先回購權。

房改產權時間的確定有三種方式,即房產證登記時間、購房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時間。妳可以選擇任何壹個。

其他類型

其他類型的不動產主要是繼承和贈與的不動產。

以被繼承人取得被繼承房屋產權的時間為準,產權核準時應提供原產權證和繼承公證材料。

捐贈的房子分兩種情況。如果是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產權時間以原產權證為準;如果是非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以新房產證為準。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

7.山西省房屋租賃合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3號)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年9月24日經美國國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1年10月24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美國國會2065年9月24日438+05

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應適用這些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由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如征收方案的制定、補償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征收程序的履行、補償資金的監管、補償信息的公開等。

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

第十條房屋征收範圍公告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收取其他不正當補償費;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前款規定的事項,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的原因和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居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組織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家庭成員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沒有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認定。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核實並告知申請人。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入戶調查和登記。拒不配合且已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外部測量為準。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員狀況以公安機關登記的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征收與補償資金應當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被征收人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計入總補償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制定補償方案。

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貼和獎勵、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類型和面積、購買方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並根據意見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修改後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五條因舊城改造,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條例關於征收補償的規定的,被征收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和補償費用到位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在五日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補償金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助費、支付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應予以規定。

實施產權調換的,應當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類型、面積、選房順序,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結算方式,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因舊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在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中明確附加有效條件。

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認購人數達到補償方案確定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戶數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終止。房屋征收決定終止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收入情況。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產權清晰;

(二)符合國家和省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符合國家和省的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進行期房安置的,低層和多層房屋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中高層房屋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自簽訂補償協議並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正在等待拍賣房屋安置過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六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收以外的原因延長過渡期限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並按照壹定比例逐年增加,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長過渡期限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人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照實際搬遷順序確定。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僅有壹套住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成套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45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部分按照階梯價格或者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征收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被征收人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重新規劃建設。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安置。

第二十八條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確定補償金額:

(壹)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壹定比例計算;

(二)按上壹年度平均每月稅後凈利潤計算;

(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租金收入;

(四)市、縣(市、區)政府依法制定的其他補償辦法。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向被征收人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搬遷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房屋征收決定書、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書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註銷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原權屬證書無效。

第三十壹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收決定發布前的相關會議紀要;

(二)發布征收決定所依據的相關規劃或者規劃和項目信息;

(三)征收決定發布前征求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

(五)補償方案;

(六)征收決定及其公告;

(七)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有關資料、委托合同和評估報告;

(八)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九)補償協議、補償決定等相關資料;

(十)其他與收集有關的檔案。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結束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評估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設區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和信用狀況。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和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和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並對其出具的評估結果和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辦理下列手續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被征收人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並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應包括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估價項目、估價目的、估價範圍、估價要求和委托日期。

第三十九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虛假宣傳、惡意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受委托的評估業務不得轉讓、變相轉讓或再委托。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勘察,調查被征收房屋的情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情況的視頻資料,並制作實地勘察筆錄。收繳的收入應當配合調查。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實地核實被征收房屋內部情況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估價師和第三方見證人或者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可以參考與被征收房屋相鄰的房屋和戶型結構、面積相近的同類建築的實地調查情況,作為被征收房屋物理狀況的參考,並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壹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評標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評標意見。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復核費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原評估結果被撤銷的,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確定評估機構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三)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再次委托委托的評估業務。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被征收單位應當向被征收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