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約定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可以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壹條出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應該承擔什麽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根據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有以下後果:
(壹)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因壹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責任解除租賃合同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4)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壹方違約,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