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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對於勞動者來說,了解勞動合同的續簽是很有必要的。當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有必要了解續簽的情況。那麽,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請表怎麽樣?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申請書範本

公司領導您好:

我是XXX,公司的員工。我於2009年6月5日至2009年10月30日在XXXX XX公司工作。現在合同到期我已經連續工作十幾年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是的,我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別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同意。

恭敬地

公司員工:XXX(簽名)

年月日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不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壹經簽訂,雙方即建立了相對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只要沒有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做出了嚴格規定,壹方不得隨意要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壹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是這種情況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壹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達到十年且無間斷。比如,有的勞動者在壹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其他單位工作兩年,再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十年,但勞動合同期限已經中斷,不符合“在本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不滿十年的,即使提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度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將就業與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的壹種新型就業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職工退休年齡小於10年。(三)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1項、第二項規定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到期需要多長時間續簽?

續簽是指在合同訂立後,因條約到期或環境變化而續簽的條約。合同到期續簽,不需要提前通知。《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解除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以上是我給大家介紹的關於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範文的相關內容。續簽勞動合同時,需要了解國家對勞動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