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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如何補償?

租賃合同到期前提前終止的補償。租賃合同沒有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壹般來說,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按照3個月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剩余租期不足3個月的,補償金額按剩余租期的租金計算支付。

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果沒有約定,要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只有在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履行變得沒有必要時,才能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期限。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或逾期不支付的,房東有權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房東可以要求搬出,阻止承租人繼續居住。出租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賃房屋:1。租賃協議到期,出租人按約定收回租賃房屋;2.協議期滿前,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有另壹套房屋,所租房屋長期閑置,無法物盡其用;4.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拒絕維修或賠償的。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調解或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