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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壹條市區和縣城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在任務書明確的責任區域內,按照下列要求承擔“三包”責任:

(1)保證衛生。停止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潑汙水、亂扔垃圾、亂塗亂畫等行為;監督、制止運輸車輛沿途拋撒汙染環境、影響健康的雜物;負責清掃地面,清除汙物,保持臨街陽臺整潔,保持責任區整潔。

(2)套餐順序。監督行人和車輛各行其道;管理和保護環衛、交通、綠化等公共設施;停止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搭建棚子、打架鬥毆、出售淫穢書刊報紙等影響市容環境、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包綠化。按要求完成綠化任務,愛護責任區內的花草樹木;停止破壞和攀爬花草樹木。第二條實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單位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當地市容監察中隊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確定“門前三包”責任人,配備“門前三包”監督員。監督員應佩戴監督證,履行市政府《壹要三禁通知》中規定的監督人員的職權。第三條在沒有單位“三包”的地段,沿街居民和沿街院落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按照本辦法第壹條規定的“三包”責任落實居民和居民院落門前“三包”任務,自覺履行義務,保持門前整潔。環衛部門和街道清掃隊要做好檢查監督工作,違者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對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住戶,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單位,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批評教育不力的責任單位,視情況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處以5元至10元罰款,並限期落實承包責任。對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加重處罰。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包幹結余中列支;單位不得給個人報銷罰款。實施本辦法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部門。第五條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工作,由市五講四美三愛活動委員會和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市糾風辦、市公安局、市環衛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各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要具體組織實施,做好本地區“門前三包”責任制活動。第六條本辦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實施。1984年,青島市五講四美三愛活動委員會、青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青島市公安局制定的《門前三包協議》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