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90條明確規定:“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即“買賣不破租賃”,但也規定“抵押成立後出租抵押財產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銀行有權拍賣抵押房產,不受承租人B的影響..
(2)處理相同情況:1
(3)處理相同情況:1
(4)處理與1相同的情況。需要註意的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關系和借款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兩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承租人的損失是借款人的行為造成的,所以只能向借款人追償,與銀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