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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建築藝術廣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藝術廣場的保護和管理,保持環境整潔,展現傳統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築藝術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的保護和管理。?第三廣場範圍:東起街車行道西側路緣,西至趙霖街車行道東側路緣,南至頭龍街車行道北側路緣,北至喇嘛臺胡同南側路緣。第四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廣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第五條廣場內的建築藝術博物館(聖索菲亞教堂)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規定和哈爾濱市有關保護建築管理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六條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廣場內建築物、公共設施和道路的維護。?第七條廣場專職清掃保潔人員,應定期清掃廣場,冬季雪停後,要保持廣場整潔。?第八條單位和個人進入廣場,應當愛護廣場內的各種設施,保持廣場秩序和環境整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

(二)堆放物品;?

(三)在建築物、樹木或者公共設施的墻壁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各種宣傳品;?

(四)占用、拆除、損壞或移動各類公共設施;?

(五)以建築美術館為背景拍攝商業照片或制作廣告;?

(六)從事商業或義賣、義診等活動;?

(七)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妨礙廣場秩序和環境的活動。?第九條廣場內,除殘疾人手動滑板車、兒童手推車和進入廣場進行緊急救助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第十條單位在廣場組織文化或者法制宣傳活動,應當征得廣場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十壹條市規劃、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場周邊建築立面的監督管理,並保持與廣場建築風格的協調。?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廣場管理機構按照其委托的權限,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的,責令立即清除,罰款10元;隨地便溺或堆放物品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建築物、樹木或者公共設施的墻壁上塗寫、刻畫、張貼各類宣傳品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2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拆除、損壞、移動各類公共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設施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續上接43頁)(續上接37頁)。?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廣場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以建築美術館為背景拍攝圖片、制作經營性廣告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從事商業或者義賣、義診等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由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廣場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以權謀私。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