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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土地登記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土地登記,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市、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者的他項權利進行登記。

土地所有者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其他土地權利人。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所有者必須依照本條例申請土地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土地登記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土地登記機構受市、縣級市國土部門委托,在規定範圍內具體辦理土地登記。第二章總則第五條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土地初始登記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對轄區內的全部土地或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總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日常土地登記。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名稱地址變更登記、註銷土地登記等。第六條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三)土地證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

(五)依法繳納土地稅費的證明;

(六)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登記受理場所公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的事項、不予登記和暫緩登記的規定、登記程序、收費標準、辦理期限、登記人員職責等。第七條土地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申請登記的宗地進行地籍調查,確定權屬界線。

相鄰宗地權屬界線由相關土地權利人確認,相關土地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確認的,國土部門將按規定處理。

土地變更登記不涉及權屬界線變更的,土地部門應當在原地籍調查的基礎上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國土部門應當自收到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登記或者暫緩登記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中止登記消除後,申請人重新申請的,經審查屬實,國土部門應當受理。

土地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完成土地登記手續: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變更登記需要20天;

(二)十天內辦理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和名稱、地址變更及註銷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後,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的,土地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土地所有者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更正。第九條土地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查驗土地證書。土地所有者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檢查,不得阻撓。

經省級國土部門批準,市、縣級國土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證書進行普查。土地所有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查。

建設、房管、工商等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涉及土地權利的,應當查驗土地證書,確認土地權利。第十條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應當先進行土地登記,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商品房預售和房地產登記。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先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第十壹條土地證書遺失,土地所有者應及時向土地部門掛失,並在當地主要報紙上聲明。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可以申請新的土地證。補發的土地證書應當標明“補發”字樣。第十二條土地登記的劃分、* *使用權的面積分配、用途確定等標準,由市國土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