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男,住河源市XXX,電話:XXX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元及利息(暫計為65438+2009年2月,***6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定金4萬元。
4.本案的所有訴訟費應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租期為20XX年至20XX年,月租金為20000元,每月5日前支付月租金。被告支付原告4萬元作為兩個月的租金。
押金,如果被告延遲支付租金超過10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押金。合同同時約定,壹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4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考慮周到。
被告的困難多次降為被告的方便,但被告自XX年起拖欠原告* * *租金20XXXXX元。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租金未果,以維護自身合法性。
權益,原告於X日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告知被告支付租金,但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租金。
綜上,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原告支付租金。然而,由
他無故拒絕付房租。因被告不能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為明顯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受益,原告只好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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