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推進智慧交通和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交通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大氣汙染防治目標考核,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信息系統,包括基礎數據、排放檢測、監督抽檢、超標處罰、維護管理等內容。,依托市政府數據共享平臺,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和實時更新。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支持新聞媒體開展相關公益宣傳。
鼓勵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環保低碳的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造成的汙染。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生態環境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生態環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防治第九條本市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采取財政、政府采購、交通便利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新能源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
鼓勵和支持用於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和大型場站越野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高能耗的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第十條本市應當統籌能源發展相關政策,引導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促進清潔能源和新能源發展,逐步減少化石能源消耗。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明確限制行駛和使用的區域和時段,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越野移動機械的地區,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越野移動機械。
提倡燃油工程機械安裝精確定位系統和實時排放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第十三條本市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的數量,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加強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確保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第十四條本市優化道路規劃和建設,加強精細化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汙染。
調整優化運輸結構,發展多式聯運,提高高速公路使用效率,鼓勵海鐵聯運,推進貨運鐵路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重;優化港口集疏運作業,提高港口陸橋運輸服務能力。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和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積極開發節能減排新技術,生產節能環保、新能源或符合國家標準的低排放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不符合本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辦理機動車登記和過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排放檢驗機構開展柴油車註冊登記前環保信息公開核查、排放汙染物檢測、環保信息車載清單核查、汙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檢測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