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範圍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標和措施,並納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標和措施。第四條市國土和房產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區房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日常工作也可以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承擔。
民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
財政、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確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區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及區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和責任。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金補貼和住房分配租賃等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
租金補貼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發放租金補貼。
住房租賃是指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壹套住房,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第七條市國土房產部門應當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壹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房價水平,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租金補貼的住房面積標準按不超過上壹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確定。
(二)租金補貼每平方米補貼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上年度市場平均租金的80%確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壹年度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
(三)房屋租賃的面積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原則上從騰出的建築面積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中調出1人家庭;2人家庭,租住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分配住房租賃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
(四)符合住房租金標準的,低收入家庭繳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50%;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上述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由市國土房產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適當調整。第三章保障資金和保障住房的來源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來源包括: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總余額;
(3)按不低於土地出讓凈收益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上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依法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第十條房屋租賃主要包括房屋:
(壹)政府新建或者購買的住房;
(二)騰退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房屋;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十壹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產、規劃、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新增廉租住房投資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新建廉租住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審批。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廉租住房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辦理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新建廉租住房邢弢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是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套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戶型、竣工後移交等,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建設合同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