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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事故的責任分析

1,如果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工傷申報辦理。參考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發布後2011 1生效。2.如果是幫工、臨時工形式的事故,主要責任是組織實施人(負責指揮實施的人),由工程承包實施人或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對事故也有過錯的,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該事件的明顯過錯責任為:指揮實施的人在鋼管跨越過程中,在未確定安全、未發現吊裝物上懸掛其他物品的情況下,下達啟動指令,導致事故發生,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其次,傷者是否也有處理不當等因素的責任,要看索賠人出示的證據。相關法律規定:(1)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壹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且各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應當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支付超過其自身賠償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二十六條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最高人民法院現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