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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目前世界上最常見、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使用者)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供應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汽車融資租賃是壹種特殊的用車和購車方式,不同於普通的購車。汽車融資租賃是以“租購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汽車使用權的合法業務。車輛用戶指定車的品牌和型號,汽車銷售平臺會以租賃的方式將車交給用戶使用,期間用戶支付租金,車的所有權屬於汽車銷售平臺。租賃期滿後,用戶可以選擇還車或支付剩余價款獲得汽車所有權。

融資租賃通常涉及三方,即賣方(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方向賣方購買租賃物,並與之簽訂買賣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真實的融資租賃合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兩方而不是三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雖然融資租賃交易涉及賣方,但賣方不是融資租賃的當事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條款包括:

1,租賃項目的條款。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和檢驗方法,也可以指定出賣人。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形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與租賃期限相關的條款。

3.相關租金條款。包括租金的構成、支付期限和方式、貨幣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應當按照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期權的條款。租賃期滿,承租人通常有選擇權:(1)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2)以預定租金續租;(3)以支付剩余價值為代價購買租賃物。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

5.其他條款,如違約金。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未經登記,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為了保護出租人的權益,出租人應及時對租賃物進行登記。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有責任在占有租賃物期間進行維護。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無正當理由妨礙或者幹涉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融資租賃交易的終止包括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正常終止原因主要是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交易非正常終止的原因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承租人或出租人違約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終止。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或者雙方達成協議終止融資租賃合同時,雙方應當按照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作出的約定處分租賃物的所有權。

當租賃物所有權按合同規定自動轉移時,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如果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有以低價購買租賃物的選擇權。承租人支付對價後,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雙方的租賃關系終止。已經辦理融資租賃登記的,需要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