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我出租

我出租

問:2008年9月,我租了壹個門面做移動合作營業廳。當時房東和移動公司簽了兩年的租賃合同,我和房東簽了兩年的補充協議。現在合同快到期了,房東逼我合同到期後搬出去再租壹個人。現在生意越來越好,不想動了。我已經仔細閱讀了協議。在房東和移動公司的協議中,有註明優先承租權的條款,但在我和房東的補充協議中,並沒有註明這壹條款。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謝謝大家!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壹般租賃合同。壹般租賃合同期滿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的可選義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權選擇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可以支付壹定的價款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只是為了取得壹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實際上是獲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利潤的壹種保障。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壹般較長。在合同期內,出租人基本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然後轉移租賃物的價值。當然,由於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同,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不同。另壹方面,如果租賃期限相同,到期時租賃物不同,租金也不同。因此,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