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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應先向當地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和抵押。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當按照廣東省頒布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的範圍有壹些限制,即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應當鼓勵和支持的項目用地可以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價格吸引和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的國有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和廠房的價格入股或與外商組成合資企業作為合作條件。這種合資企業必須到土地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全部土地屬於行政劃撥的,由合營企業中方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三)國家出讓、轉讓或者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國土部門、市、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使用土地經營權,保護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不必要的損失。(壹)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程序如下:1。外商投資企業可提前向市、縣國土部門申請預約,在預約期內可優先獲得指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預留土地,必須持有外經計劃部門申請投資建設項目的文件和資料,與國土部門簽訂預留土地協議,繳納預留款。2.企業正式申請用地,並與市、縣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協議、拍賣等方式出讓。以協議、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土地部門繳納土地價款;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向國土部門繳納地價10%的定金,余款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付清。4.土地使用者應在付清全部土地價款後30日內,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必須事先向原土地部門申請出讓土地使用權,經土地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和調整地價,並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壹是已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第二,他持有土地使用證,地上有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還應該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三,他已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完成開發建設。具體程序是:1。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簽訂轉讓合同,並持土地使用證、土地轉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申請轉讓登記。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轉讓雙方應先向當地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並在辦理轉讓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2.土地部門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符合出讓條件和登記要求的,給予出讓登記,換發土地使用證。3.土地使用權租賃。租賃土地使用權時,租賃雙方必須持土地使用證、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向當地市、縣國土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賃雙方應先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租賃手續,然後在15日內到當地市、縣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雙方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4.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有抵押條款的經濟合同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到當地國土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期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宣告解散或破產。抵押權人有權向土地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終止抵押時,抵押雙方應自抵押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轉移登記。成片土地開發是指:外商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按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給排水、供電、供熱、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出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壹步建設壹般工業廠房及配套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並從事這些地面建築的轉讓或租賃。為了吸引外資從事成片土地的開發經營,國家制定了《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沿海經濟開放區實行,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管理要求。(壹)招商引資開發成片的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成片開發建設文件,根據土地開發面積或投資額,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二)外國投資者投資開發地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從事開發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三)開發企業應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設書編制開發計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四)開發企業提出成片開發的正式申請,並依法取得開發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向開發企業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機關備案。(五)開發企業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前,必須分片實施開發計劃,並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六)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開辦企業。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對於壹個企業來說尤為重要,因為有了土地使用權才能開發利用,而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不能有從中作假的行為,這樣政府才能受理並發放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