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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房屋的評價標準是什麽?

拆遷用於經營目的的住宅,可以給予補償。

新辦法規定,產權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已變更為經營場所(簡稱“住改住”)的,可根據其經營、經營年限、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所謂“由居住變更為非居住”,是指產權登記時性質為居住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繼續經營,在房屋拆遷公告前已在稅務部門登記並持續納稅的房屋,包括首層(地層,不含地下室)已變更為商業門面的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上作為經營場所,如賓館、飯店、幼兒園等。

根據改變房屋性質的實際面積計算補償金額。壹般情況下,該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A.壹層(底層,不含地下室)住宅改為商業門面經營使用:已經營1年以上(含1年)的,按住宅拆遷評估價的20%補償;連續經營3年及3年以上的,按被拆遷住宅評估價的40%補償;開業5年及以上的,按60%補償;經營10年及以上的,按80%補償;

B.壹層(底層,不含地下室)住宅改為酒店經營使用的,按照a中規定的經營年限和補償標準按80%計算補償,住宅已經營1年的,補償金額為被拆遷住宅的評估價格×20%×80%;如果壹層(地層,不含地下室)改為酒店、幼兒園等。,將按其70%計算給予補償。

c、二層及以上的房屋改建為營業用房的,仍以A款規定的使用年限和補償標準為基礎,補償標準由低層向高層遞減,即二層補償標準為壹層(地層,不含地下室)的50%,三層為壹層(地層,不含地下室)的30%,四層及以上(含四層)補償標準為壹層(地層,不含地下室)。

■專家點評:這些細則是新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的新政策,要求拆遷人通過支付更多的錢進行補償,充分考慮被拆遷人或承租人的持續經營利益。

但需要註意的是,出租房屋,未能提供材料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在賠償範圍內。在新方法中,這壹塊對拆遷和被拆遷的影響最大。

裝修和房屋拆遷照常定價。

新辦法規定,房屋在拆遷公告前已經裝修的,除裝修部分和可以整體移動的材料外,裝修部分應當給予補償。房屋裝修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評估機構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以下公式計算:房屋裝修貨幣補償=房屋裝修重置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使用年限-裝修實際使用年限)。裝修有三個標準年限:住宅為1和10年;2、辦公用房7年;3、商店、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為5年。

房屋裝修重置價格以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當年同檔次房屋裝修重置價格為基礎。房屋裝修的最低貨幣補償不得低於房屋裝修重置價格的20%。

■專家點評:俗話說,不白不白。對於擔心房子拆遷後無處要錢的人來說,這個方法真的很有用。

最低收入家庭有拆遷優待。

新辦法要求,被拆遷人是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經民政部門認定為領取低保)的,拆遷補償安置應當給予適當優惠,保證其房屋的基本建築面積。家庭被拆遷房屋住房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新辦法,產權調換安置50平方米。

對最低收入家庭實行產權調換,原產權面積內不補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因安置房平面結構原因造成超面積安置的,被拆遷人應當對增加的面積支付同類安置房結算價款的70%。被拆遷人壹次性支付購房款確有困難的,可以與被拆遷人約定分期支付。

需要註意的是,最低收入家庭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含租住公房)。

■專家點評:這是新法的亮點,因為在拆遷的同時保護了社會底層人民的利益。

搬遷和重新安置補貼的合理化

根據新辦法,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遷房屋產權記載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遷補助費。安排臨時周轉房的,按照拆遷要求搬遷的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對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實際搬遷貨物設備的市場價格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能按市場價格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協議的,補貼金額通過評估確定。

被拆遷房屋內電話、信息網絡、有線電視、空調和獨立供電、供水設施的搬遷,按照當年搬遷安裝費支付;實行貨幣安置或者搬遷後不再使用的,按照當年安裝費支付。

被拆遷房屋為住宅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產權調換需要過渡,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或者類似區位、結構房屋的租賃價格支付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需向被拆遷人壹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貼標準詳見市拆遷辦。居民提供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12個月內,拆遷人按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按2倍支付。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專家點評:補償政策之前就有,但新辦法充分考慮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不同模式下的補償方式,非常靈活,給了被拆遷人選擇權。而且補償成本更合理。

單位拆遷、停產停業不受損。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工廠、單位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職工生活補助:產權調換的,按營業執照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照當時桂林市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壹次性給予3個月的生活補助;

2.停產停業補償: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並自行安排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對其用於經營的房屋給予不超過房屋評估值3%的貨幣補償,對其派出的經營配套用房(倉庫、廠房等)給予不超過評估值1%的貨幣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變更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在過渡期內,拆遷人對被拆遷非住宅房屋每月給予不超過房屋評估金額0.4%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支付1.5倍的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逾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本款標準支付補貼。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上述產權調換標準給予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前已經停產停業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非住宅房屋拆遷,不予停產停業補償。

■專家點評:停產補貼雖然比不上正常生產帶來的收益,但對於壹個企業來說,至少可以彌補停產停業時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這筆補貼可以適當緩解被拆遷人的負面心理,有利於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附加釋放

根據規定,新辦法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在本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和涉外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以及在本市所轄各縣實施房屋拆遷,可參照新辦法執行。

但對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前公布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補償、產權調換、安置仍按原辦法執行。